原告方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专卖店中购买了20盒某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促销折后价为每盒99元,原告方某实际支付货款共计1980元。后方某以商家虚构原价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将商家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认为,商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判赔偿消费者三倍钱款。(3月14日《北京青年报》,http://www.chinanews.com/cj/2017/03-14/8173021.shtml)
在现实的消费和网络购物中,不少消费者都会遇到像方某一样的情况,看到大大的折扣,惊喜地采购,结果却发现,折扣是假的,原价是虚构的,一切不过是商家的伎俩而已。更有甚者,甚至按折扣价买来的商品,竟然比原先的价格高了不少。以此诘问商家,商家一惯的理由是,这是商品的原价。
商品的原价是什么,是不是商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呢?显然不是。《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这样的定义,显然是非常清晰的。商家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不仅要退货退款,还须赔偿三倍于价格的钱款。这是方某能够打赢这场官司的依据。
由原价的定义推开去,你会发现,自己也曾经多次遭受过价格欺诈。一件商品,原来就打折出售,七折、八折、九折。现在加大了打折力度,以四折、五折出售。然而,这四折、五折却并非是在原先打折的基础上打折,而是在商家虚构的原价上打折。还显然,这样的打折行为,也属于价格欺诈。
有消费者担心,我怎么知道商家原先的交易价格呢?当然,能够保存相关证据是最好的,即便没有保存相关证据,也不要紧。此次案件审理表明,如果商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宣称的“原价”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价”,即可认为是属于价格欺诈。
对于商家来说,这次审判是一个提醒,“原价”不是自己想说就能说。所以,老老实实地打折,不虚假夸大宣传,才能避免引火上身。(关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