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罐售价仅3元的八宝粥,仅仅因为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超市最终赔偿消费者1000元。3元与1000元,这之间的差距有点儿大。据记者了解,之所以这样赔偿,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均设置了最低赔偿数额,为消费者维权“撑腰”。(3月10日《北京日报》)
3元八宝粥赔了1000元 咋就成了新闻?
在很多消费者的印象里,所谓消费维权就是“假一赔十”。如果消费的金额低,一般就是只要商家调换成合格产品或者退款即可,非要拿到十倍赔偿,可能还不够打官司的成本,消费者往往因此放弃了维权。
售价3元的八宝粥能获赔1000元,是因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设置了最低数额。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但是不得不说,和消法维权的宣传比起来,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人仍停留在原来的维权知识上。这就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皆知。
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食品的场所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维权的条文,但可能一些商家不愿去这么做。所以更好的办法,就像政府工作报告首页打印二维码一样,可以要求商家在用完旧包装后,在新包装上印上维权内容的二维码,并标注“维权码”的显著提示。或者要求食品经营者在每件食品包装上贴上这个二维码。这样,只要消费者一扫,就可以知道怎样维权,找谁维权。
今年3·15又到了,有关部门或许又要做相应的宣传,与其沿袭以前的街头咨询发传单的套路,不如先从最经济实惠的二维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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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