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9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时提到聂树斌案,并反思说,“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澎湃新闻网 3月12日)
在刑侦电视剧里常常能听见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句话在现实中其实只是一种理想。从理想的角度,人们希望任何一起冤假错案都不要发生,但处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冤假错案难以绝对避免。由于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如果追求决不放过每一个坏人,势必会冤枉一批好人;如果追求决不冤枉每一个好人,就必然会放过一批坏人。
两害相权取其轻,问题是,孰轻孰重?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要求司法只能选择后者,那就是,宁可放过一批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是,在决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前提下,司法又想追求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两害相权往往就在司法的一念之差。没有罪的人获了刑,有罪的仍逍遥法外。后来“真凶出现”“亡者归来”,发现犯了错误,为其平了反,往往也以赔了之,追责也是常常没有下文。司法形象和公信力大大受损。
冤假错案是对人权保障、司法公信、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致命的破坏。近年来,司法机关着力纠正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深入分析冤假错案,不断健全发现报告、审查指导、督促纠正、依法赔偿等长效机制。2013年以来,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万余人。对从申诉中发现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推动纠错。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其价值不仅仅是为蒙冤获罪者讨还公道,更在于修复因此受到损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重树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任和对社会正义的信心。
纠正冤假错案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制度合力,破除干扰、阻力。司法的进步,就是通过一桩桩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来体现的。这样的案件多一起,中国离司法公正和法治就近了一步。同时,既要纠错于后,更要防错于前;既要致力于通过监督纠正不断减少冤假错案的存量,更要时刻保持对制造冤假错案的警惕,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增量。当然,对冤假错案的再审及其追责,也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借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用行政命令来代替司法审查,走过头。
笔者希望司法部门在2017年能够制定一个时间表,推进对冤假错案的再审工程。冤案平反、错案纠正不能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才能实现的小概率事件,而是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靠制度性力量纠正冤假错案的“新常态”。(琥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