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2月,中国约有6000人正在实践‘在家上学’,约5万名家长有意尝试这一教育模式。”在2月23日举行的“第二届LIFE教育创新峰会新闻发布会”上,21世纪教育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苏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王佳佳发布了上述调查。(3月3日《工人日报》,http://media.workercn.cn/sites/media/grrb/2017_03/03/GR0709.htm)
从现实来看,“在家上学”已是一种现象。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实践“在家上学”者的规模约为2000人。据推算,自2013年初至2017年初,中国实践“在家上学”的人群规模年均增长约30%。这表明,有更多的人希望通过这一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而在国外,“在家上学”已是一种被认可的教学方式。
从传统上来说,“在家上学”已有成功的经验。我国几千年的教育,虽有国子监、太学、郡国学等教育机构,但占主流的,还是“在家上学”。“在家上学”,指的是以家庭为主要教育场所、通常由父母或家庭教师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包括父母自行教授、小规模私塾学堂、微型学校规模等多种形式。“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也在此列。应该说,这些迥异于正轨教育的上学方式,是在向传统教育借鉴学习,并希望能够给今天的教育以启示。
从教学人员来看,虽有南郭先生混迹其中,但调查表明,在家上学的学生家长有80%以上的家长接受过高等教育,
从实践效果来看,接受调查的家长中,87.31%表示对孩子在家上学的学习效果感到满意,80.6%的家长认为孩子的社会交际能力“非常好”和“比较好”。当然,“在家上学”也有失败的例子。这些例子被媒体广泛的报道,引发了教育部门和人们对“在家上学”的恐慌。重视这一现象是应该的,恐慌却没有必要。实践的结果尤其证明了这一点。
从法律上来看,对“在家上学”并非一棍子打死。《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给了“在家上学”一定的法律空间。即便近日被解读为叫停“在家上学”的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其实也是要求“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这其实是对法律的重申,并非完全叫停。
困难在于,要不擅自,就得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县级教育部门据何进行批准与否定,这就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否则,就会无所适从。这很容易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方面不进行审批,另一方面也不对在家上学的行为履行监管责任。要为在家上学开一扇窗子,还需完善评估机制。对在家上学的孩子进行评估,让他能够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应有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