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十字会法草案三审稿提交人大审议。草案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月22日人民日报)
这几年,中国红十字会屡屡陷入舆论质疑的漩涡中,公款消费、慈善捐款缩水、救灾物资仓库出租等事件,使人们对红十字会的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道德存在很大的质疑,红会的诚信度越来越低。像2011年4月份,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一张数额为9859元的餐饮发票在微博上被曝光,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围观和质疑。再譬如:2014年,红会通过两份“阴阳合同”,利用“以捐代租”打擦边球,以每年90万元的价格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灾救灾仓库出租给一个“皮包公司”,后者再以市场价格转租给DHL等物流公司,从中牟利每年可能达到数百万元。还譬如:轰动全国的郭美美事件等等。
红十字会的负面新闻不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不够健全,捐赠人捐赠的钱物去向没有向捐赠人反馈,从而让一些人钻了空子。现在,人大对《红十字法》进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把捐赠人捐赠的钱物的去向反馈给捐赠人,使红会不再截留捐赠人的钱物,使捐赠人捐赠的钱物能交到真正需要的帮助的人手中。
“未向捐赠人反馈被追刑责”,关键是要落实到行动上。捐赠人捐赠的财物有没有真正送达被捐赠人手里,有没有全数被捐赠?红十字会不仅要向捐赠人反馈,而且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检验。可以让社会各界监督红十字会用捐赠人采购的物品,价格是否合理?红十字会对捐赠人扣除的行政管理费是否超出比例?还可以促使红会减少中间环节,不再因为环节太多,造成“雁过拔毛”。当然,要做到这些,必须引入第三方的财务监督,对内检查财务方面的数据和执行情况,对外负责信息的公开监督,对财务方面的记录进行审核。从而使“未向捐赠人反馈被追刑责”有可操作性。
要让“未向捐赠人反馈被追刑责”落到实处,关键是要明确红会在将捐赠人捐赠的钱物捐赠出去后,在多长时间内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动要求红会把自己捐赠的钱物去向进行反馈,并与被捐赠人进行沟通和核对。如果红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人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因为捐赠人对捐赠的财物去向,有没有足额捐赠等比别人更有知情权,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使捐赠的钱物不再缩水。(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