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定,用人单位赔偿员工13.77万元。(2月21日华商报)
员工上班时间“打盹”,单位应查明原因,如果是单位排班不合理造成的,应该尽快调整工作安排,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证职工有正常的休息。而这个单位却没有认真检讨自己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做法,反而倒打一耙,把自己违规造成的后果强加在员工身上。试想,如果这个单位让所有员工都连续多天上夜班,就是铁打的人恐怕也会在白天“打盹”。
如果员工因为是晚上打牌、搓麻将、打游戏等晚上没睡好觉,影响了上班时的工作,那应该按单位的规章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进行适当的处罚。但这种“打盹”毕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属于轻度违纪,只要员工在经过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保证下次不犯类似错误就行了。而这个单位却以员工“打盹”为由,把这个职工开除了,这就有点过了。只要是人,总有失误的时候,不可能一点不犯错误。员工犯这点小错误就被开除了,那单位要开除谁,只要随意找一个借口就完事了,那不全乱套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这个单位以“员工手册中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且这个单位又无法举证证实这位员工“上班睡觉”的行为足以达到严重的程度。所以,单位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与《劳动法》相冲突的,如果都像这样单位这样,以内部规定为由,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公平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