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下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件,致一人死亡。当日下午2时许,张某及妻子和两个孩子、李某某夫妇一行6人到雅戈尔动物园北门,张某妻子和两个孩子以及李某某妻子购票入园后,张某、李某某未买票,从动物园北门西侧翻越3米高的动物园外围墙,又无视警示标识钻过铁丝网,再爬上老虎散放区3米高的围墙(围墙外侧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顶部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张某进入老虎散放区。李某某未进入,爬下围墙。(1月30日人民网)
鸡年春节,老虎抢了头条。
大过年的,一个活蹦乱跳的大男人丧身虎口,怎么说都是一个悲剧。
这次悲剧与半年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不同。那次人家毕竟是买票进园的,这次被伤者则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为了逃避一张门票,,基本常识+警示标志+护城河+两道高墙+铁丝网+围墙顶部的铁栅栏,都阻挡不了违法者“偏向虎山行”的执念,直接把自己送进虎口。
私闯老虎领地的张某死了。被撕咬的一刹那,我相信他一定特后悔。享用“活物”的老虎死了,最终它也没明白自己什么地方做错了。
老虎不是宠物猫,作为山林之王、百兽之王,领地意识和消灭一切来犯之敌原本就是它的天性。老虎保持了自己的天性,逃票者却没有遵守做人的准则。
老虎咬人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游客为了逃票被野兽“亲密拥抱”也不是第一次了。10年前,同样是在宁波雅戈尔动物园,4名游客为了逃票,翻铁丝网爬进狮子山,幸亏饲养员反应迅速,接二连三地抛出活鸡吸引狮子,及时赶到的兽医、麻醉师、保安哄的哄,赶的赶,好不容易把狮子弄回笼子,救了几人一命。
跳进虎园的张某就没有这样的好运气了。
现在,网上对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争论得很厉害,有谴责或者同情受害人的,有为老虎喊冤的,也有把责任推给动物园的,还有批评围观者冷血的。
悲剧发生了,厘清责任,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判断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就本案来说,虎山与游客游览区之间既有栏杆,还有一条河相隔,如果张某是买票进的园,老虎越过隔离栏和小河,跑出来伤到了人,或者是老虎跑到马路上、居民区里伤了人,自然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根据官方通报,园方显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如果说存在过失,应该是他们没有展开想象的翅膀,应该想象得到,他们设置的围墙、铁丝网既要防止动物出逃,还要预防“鼓上蚤”时迁、“浪里白条”张顺这样的游客“入侵”,应该在动物园四周采取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这样的“保护措施”。
只是,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谁敢说三步一岗、五步一哨就能把“时迁”们挡在护城河、高墙、铁丝网和岗哨外面?
自打进入幼儿园起,人们就开始学习和适应各种规则:用自己的杯子喝水,用自己的毛巾擦脸,未经同意不拿别人的东西,不抢小朋友的玩具,红灯停绿灯行……作为成年人,上车买票、进景区买票,应该是最基本的规矩,“老虎是要吃人的”是最基本的常识。然而,因为无视规则而导致的悲剧屡屡发生。我在想,如果10年前闯进狮子山的那几名游客没那么侥幸,是不是这次老虎伤人的悲剧就会避免呢?
《侵权责任法》对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是这么解读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张某侥幸被救而管理方为了救他而将老虎击毙,是否该承担因过错侵害动物园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呢?
就这起老虎伤人案件来说,最终动物园可能会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但这赔偿并不意味着动物园就有责任。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法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为全封闭快速车流通道,严禁行人上路行走,但有人偏要网高速上跑,被撞到以后,在赔偿责任中车辆可能有赔偿,但这属于无责任赔偿。关键是,为什么非要用血的教训来警示后人呢?
与行人上高速一样,游客翻墙越入虎园,几乎没有老虎能友好地上前与你握手,还容易引发伤人事故。即便动物园最后从人道的角度给予无责任赔偿,对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受害方来说,让父母老年丧子,妻子中年丧夫,儿女少年丧父所带来的伤痛,也许会陪伴他们很多年。
悲剧发生了,我们该理性看待这件事。抛开规则大谈人性,只能是留下一地鸡毛。而“门票猛于虎”论,“围栏不够高”论,除了满屏口水,看不到对规则的理性思考。漠视规则者,处处是老虎。
1月30日下午,一个段子开始在网上流传:老虎在追捕逃票人员途中,因公殉职,本以为是年终加餐,谁知道是最后的晚餐……这个段子让我泪流满面。(文/宾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