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据介绍,《实施办法》主要包含总则、安全责任、督察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明确规定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还明确了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相关责任。
山西是文物大省,一向有“地上文物看山西”的美誉。据统计,山西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1处,占全国总数的10.5%,居全国第一;现存唐代以来彩塑12000余尊和壁画50000余平方米,数量全国第一;现存古戏台2800余座,数量全国第一……一个个第一,标注着山西表里山河文物璀璨,也深刻说明守护文物安全至关重要,不容闪失。
2021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调研山西时强调,“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应该看到,山西保护文物有行动、有经验、有效果,文物安全工作稳中向好、成效显著。但正如山西省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山西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法人违法、盗窃盗掘案件时有发生,文物火灾等文物安全隐患和风险依然存在,文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升”。
在这种背景下,除了提升意识、强化站位,更需建章立制,通过有力有效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夯实各级相关部门的责任担当,全力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实施办法》中的关键词即是责任。文物安全的责任体系包括政府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保护文物安全,从省到市再到县,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都有责任,不容推卸。此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文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机制等责任。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者为例,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者是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的直接守护人,他们与文物朝夕相处,承担着各项具体安全管理职责,是文物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守卫者。为此,唯有做到不折不扣履职尽责,该承担的责任一点都不能虚置,该尽到的义务一点都不能打折,不只是把责任挂在嘴上,而是记在心里、扛在肩上,保护好文物,方能真正守护好文物安全。
做好文物安全,关键是责任落地落实。需要厘清的是,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同时,还需要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协同效果。比如,实施文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机制等责任都要一并落实,任何一个环节掉了链子、任何一个层面出了漏洞,都可能导致文物安全毁于一旦,必须常怀“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和狠抓落实的使命担当。
《实施办法》还要求建立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护文物不只是相关部门的事,全民都有责任监督。无论普通公民还是志愿者,乃至文物保护社会组织等,都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文物保护,重在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即“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否则,即便破坏文物的不法分子付出了法律代价,但是文物已经遭受不可逆的损害,不能不让人深感痛惜,徒发一声浩叹。
山西出台实施《实施办法》,意义不止延绵三晋文脉、传承中华文明,还在于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推进,为其他地方保护好文物提供参照。基于此,相关部门应更有动力履行文物保护责任,确保《实施办法》得到全面落实,让制度安排更见威力,让文物保护更有实效。
(作者:王石川,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