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8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劳动领域典型案例。针对独立用工确认劳动关系、孕期女工被“找茬”辞退恢复劳动关系、试用期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明确了认定标准,对群体性劳动纠纷中如何有效找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分歧点和矛盾突破口,发挥“工会+法院”化解劳动矛盾纠纷机制作用等给出了明确的路径。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劳动领域具有普遍性、复杂化的案例进行研究和总结,对说理比较到位、法律分析比较透彻的案例进行提炼,对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认可和社会认同的案例进行汇总,再以典型案例、指导案例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在化解劳动纠纷、推动司法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对法律的解读比较权威,按照其认定标准厘清是非曲直,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典型案例能够体现相关部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规则,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此前,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进行类案典型案例检索,同时允许当事人提交类案典型案例供法院参考,避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
在典型劳动案例的引导下,劳动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收集,依法提出合法、合理的诉求,相关部门可以有的放矢地处理案件,用人单位也可以分析自身行为合法与否,进而调整其内部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可以避免一些类案久拖不决、同一事项不同地区处理不同的情况。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当事人复合诉请多、群体性案件多、新类型新情况多等新特点,化解劳动纠纷的难度大,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要求高。比如,追索劳动报酬与加班费、赔偿金诉求叠加,一些行业同类案件牵涉众多劳动者,新业态用工纠纷中一个案件往往涉及算法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多种权益……这对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工会法律援助的精准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创新相对复杂且需要时间的现实语境下,强化典型劳动案例的引导功能更具现实意义。
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将其引导功能进一步转化为实践成效,值得思考。比如,有些部门对典型案例重发布轻转化,对其在实践中能否达到引导的预期关注不够;有些部门对典型案例的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劳动者对其中的处理要义和法律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影响维权效果;有的地方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受惯性思维影响,存在偏离典型案例引导的情况。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在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劳动者诉求越来越多元的当下,进一步将典型案例的引导功能转化为维权效能,为化解劳动纠纷提供指导和参考,必要且重要。
人社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等,应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转化机制建设。一方面,要根据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劳动争议的新特征、职工群众的新期待,持续进行调查研究,发布更多契合实际,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益的典型案例;另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典型案例在作用发挥方面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不断拓展典型案例的应用场景,让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愿用、会用,促进更多劳动争议的化解。
其实,典型案例的价值不仅仅是在治“已病”,也是在治“未病”,告诉更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为。(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