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我业绩很好,却因为员工互评分数垫底,被公司认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还被解雇了。”据8月17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在浙江杭州一家网络直播公司工作的王敏,因员工互评分数低而未能转正。员工互评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全方位评价时采取的方式之一,要求员工间按照团队协作意识、工作积极性、精神面貌等多项指标互相打分。一些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其结果与转正晋升、奖金发放、荣誉奖励等密切相关。
员工互评机制的诞生和运行,多是在日常企业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比如,员工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了解各自的工作状态、业绩、沟通协作能力等情况,为企业管理方观察、评价员工工作表现提供了新的视角和侧面。
但必须看到,有的单位员工互评机制因缺乏细化规则、量化指标等,容易陷入主观印象判断中,这意味着,员工互评结果存在失真可能——这对一项机制是否公平、能否释放出最大正向价值,影响重大。
让一项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在制度合法性、细节设计、日常运行、员工知情、救济渠道等方面做足功课。
首先,有关绩效考核的决定或规章制度既要具备实体合法性,也要具备程序合法性。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用人单位还应履行对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公示或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使用这一机制时不能“一言堂”甚至暗箱操作、背离程序正义,要将相关机制纳入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通过公示、告知等方式让员工知情互评机制及其运行规则。
此外,更重要的是为相关制度做一个“兜底”设计,即员工申诉救济渠道。在一些现实案例中,不少员工“业务强而情商低”,评分垫底或许在所难免,若没有申诉渠道,员工连解释的机会都没有,这显然有失公允,也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一项本意是为企业发展做加法的制度,应该确保其公平性,才能让更多员工认可和信服。(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