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未对未成年被害者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延川县人民法院将少女被性侵案的民事纠纷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造成未成年被害人姓名、家庭住址及案情等信息泄露。目前,虽然判决书被撤下网,相关责任人被纪检部门处罚,但在网上引发广泛质疑。
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是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就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这应该是基本要求、办案底线,当地法院明知故犯,实属不应该。
性侵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不可逆转的:不仅会出现生理损伤、心理创伤,更可能给其成长带来长期阴影。该案发生后,未成年被害人已经停学一年,且患上了抑郁症和焦虑症,状态极差。在这种情况下,非但没能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关爱救助,反而在“伤口上撒盐”,因此难息众怒并不难理解。
当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新要求新挑战。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较以往有较大突破的地方之一,就是“确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意味着对专业化办案的要求更为严格,就是考虑到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是高质效办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保障。不论工作人员是疏忽大意还是另有原因,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中发生这样低级的错误,应该调查清楚,对家属、对公众有所交代,不能仅凭“纪检部门处罚”息事宁人。
事实上,在泄露未成年被害人个人信息方面,该案并非孤例。两年前,海南省检察院在办理程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时,就发现被告人律师将该案的多名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泄露给程某的母亲。而后该检察院向海南省司法厅制发《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函》,海南省司法厅进行了立案调查。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也有责任主动履职,采取有力措施,“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多维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按照《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说明,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的要求,检察机关应注意监督落实。对此案而言,是否应该参照处理?由法院内设的纪检部门处罚是否合适?这些问题还需要当地司法机关进一步回应。(陆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