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迎来了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实现对征信业务的全流程规范。
征信业务,是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征信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重要性日益凸显。截至目前,国家已批设两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备案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59家信用评级机构,形成了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征信业在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消费记录、出行信息、上网痕迹等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与此同时,一些打着征信旗号的大数据风控公司和数据服务商利用市场优势,在未经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过度采集企业和个人数据,并应用于各种商业目的,征信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证驾驶”、无序发展等现象。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征信业务相关管理规范的缺失,一方面让企业和个人“担惊受怕”,担心自己的信息被非法采集和利用,造成隐私泄露和权益受损;另一方面也让一些征信机构“无所适从”,不知道自身业务的合理边界与行为规则,对政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预期,不敢放手发展相关业务。长此以往,将影响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征信服务的要求。
此次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保护权益和规范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从法律规范层面为征信业务“正本清源”,有利于推动征信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直击痛点,为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筑起屏障。针对个人和企业在信息采集方面的担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防止过度采集。在此前的征信业务中,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自动化决策有失客观公正等问题,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而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今后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从非法渠道采集信息,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清除盲点,为征信业创新发展划好边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能够很大程度上消除市场的不确定性预期,鼓励市场主体适应数字时代征信产品和服务变革需求,增加征信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地应用新兴科技推动征信业务创新发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作为借贷征信数据的补充,“替代数据”有助于更好刻画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困难,助力普惠金融发展。适应征信业发展新趋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须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征信业务立规矩,不是为了限制行业发展,恰恰是为了明确发展的边界和路径,推动征信行业高质量发展。相信随着各项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征信业一定能在法治轨道上走得更好更快,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吴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