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再次发声,为正当防卫“撑腰”。据报道,9月22日,国新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护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当谈及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对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或者有防卫情节的案件要敢于认定,但同时也要宣传引导,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尽管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确定了正当防卫认定的要件,同时对防卫过当、无限度正当防卫作出规定,但抽象的法条落到现实之中,却可能遇到预料之外的困境。
比如,对于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司法实践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若干类恶性暴力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面对故意伤害、侮辱等侵害行为还手自卫,往往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又比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被判正当防卫不成立,便是因为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已经“中止”,不满足时间条件的要求。除此之外,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等,也常常为认定造成困难,让这项权利“悬置”了起来。还有一些案件,于法于理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可因为造成了人员伤亡,对方家属不肯善罢甘休,有关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只好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
可贵的是,2018年,以“昆山反杀案”为代表,多起正当防卫案件接连得到司法机关认定,并被最高检、最高法列为典型案例,成了司法实践的一道分水岭。为了“激活”正当防卫权,最高检专门发布适用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新类型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等,两高、公安部也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整套“组合拳”的打出,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扫清了障碍,也起到了弘扬社会正气、申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作用。长远来看,有关部门在发布典型案例、强调正当防卫认定重要性的同时,也要为办案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使其不必担心“动辄得咎”。
当然,在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充分激活“沉睡”法条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注意避免正当防卫权被滥用。从本质上看,正当防卫既是公民的自我救济权利,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这种权利如果被别有用心者滥用,可能造成过度的、不应有的损害,违背立法初衷。长期以来,司法学界与业界都对“假想防卫”“超前防卫”“事后防卫”等现象抱有警惕。如何在为正当防卫“撑腰”的同时,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况,同样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判断力。
为此,有关部门与司法工作者还需秉持法治理念,在每起个案中恪尽职守,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审查防卫证据,查清前因后果,厘清原委曲直,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精准的认定。与此同时,社会也应加强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法治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正当防卫,防止不必要的误解。把这些工作都做到位,正当防卫认定才能经得起法律、时间和公众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