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拟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专家认为,这一条和民法典第184条高度相似,是“好人条款”在医师人群上的落实。(见8月15日《羊城晚报》)
民法典的“好人条款”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对普通人有保护作用,但不能完全消除医师的顾虑。现行执业医师法对于医师的执业地点、范围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医师在外救人,既容易被当作执业来看待,也往往会被赋予更高的期待,一旦急救不成功可能面临一定的责任和人们的指责。
医师参与急救,比普通人更容易惹上麻烦,这方面不乏现实案例。比如2017年9月,辽宁沈阳一名医生在药房买药时遇猝死患者,施救时导致患者肋骨骨折,被患者家属起诉并要求其赔偿;2019年3月,一名女医生在高铁上救人,被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用医师执业的专业标准与资质,来要求医师自愿施救,这样只会让更多医师出于自保而不敢出手相救。
“好人条款”从保护所有好人,到特殊保护医师专业群体,这意味着“急救免责”从非专业领域深入到了专业领域。一些观念也应随之转变。在很多人看来,普通人施救不成功可以理解,但医师就应该救人成功,普通人可以操作失误,但医师不能失误。这容易导致参与急救的专业人士,反倒更担心专业问题。实际上,不同的医生也是术业有专攻,不可能样样精通。当相关法律中加入免责条款,无疑有助于将医师从苛刻的要求中解放出来。
截至2020年末,我国执业(助理)医师达408.6万人,卫生技术人员1067.8万人,他们均受过良好的医学专业教育,也是参与公共场所急救的重要力量。期待医师版“好人条款”进一步激活这股力量,让专业人员的挺身而出没有后顾之忧。如此,不仅可以普及正确的施救方法,而且有望提高急救的成功率。这对公众来说,是一件好事。(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