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网站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其实,早在2017年,教育部、人社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就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次发布的“意见”是对上述办法的具体落实。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是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而高校要用好这一评审权,需要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切实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方面的作用。
如果这次职称评审权能彻底下放,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将全面实现高校自主评审,解决职称评审的双轨制问题。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公办重点高校就开始获得教师职称评审权。在过去30多年时间中,高校自主评审和行政(部门)评审同时进行。没获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教师的职称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2018年,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后,我国把副教授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给高校,如此一来,加上之前已有部分高校获得职称评审权,就只有部分高校的教授职称评审还实行行政评审了。
所有高校都进行职称自主评审,有利于高校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制订本校的评价标准。同时,这也能消除行政评审带来的职称“身份化”问题。一名教师在一校被评为教授,到另一校也是教授,这影响教师的正常流动,在自主评审背景下,在某校被评为教授,到另一校还需要重新参加评(聘),如果达不到另一校的评(聘)标准,则不再是教授。
不过,把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需要防止名为高校“自主评审”,但依旧是行政评审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高校存在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不分的问题,由行政部门主导职称评审,制订评审标准,这样的评审就仍旧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我国之前已经获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在评审职称时,重论文、专利、项目、经费,导致高校人才评价存在“唯论文”“唯专利”“唯项目”“唯经费”等问题,就是因为职称评审由行政部门主导,把行政部门追求的办学政绩,分解为职称评审以及教师考核的指标。而且,行政评价更在乎结果评价与数量评价,如对论文的评价,重视论文发表的数量和期刊档次,并不重视论文本身的创新价值。这也是催生论文代写、论文买卖交易的原因之一。
多来年,针对高校职称评审存在的SCI(核心期刊)崇拜等问题,我国有关部门一直要求高校调整评价标准。这次发布的“意见”,也提出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然而在具体落实时,教师们普遍担心,离开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这些指标,职称评审会不会更讲人情关系,变异为关系评价?对此,舆论呼吁在把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后,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在笔者看来,加强监管不是具体监管学校制定的评价标准,而应监管学校是否建立规范的评审程序以及健全的评审机制。不能因部分高校出现滥用评审权的问题,又把评审权收回,而要分析高校没有用好自主权的原因,坚定推进高校的内部治理改革。
高校要用好评审自主权,制订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做高水平学术研究的评价标准,防止职称评审受行政和利益因素干扰,需要建立新的评价机制,即实行专业同行评价。就此,高校要推进治理改革,让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结合现实来看,当前我国高校成立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从委员的产生到委员会的运行,都需进一步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
(作者:艾萍娇,系教育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