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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草包”换3日行拘,执法须斟酌
2021-01-27 17:30:00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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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方今报,贵州毕节一位业主由于在业主微信群说社区支书是“草包”,被当地警方以“公然侮辱他人”跨市从其贵阳家中带回,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虽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然而一句“草包”换来3日行拘,警方的做法似有不妥。

回溯起因,该业主称小区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擅自让物业管理公司通过试用期,于是向社区支书提出质疑,收到的回应是“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而后业主将对话截图发到业主群并配字“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提到,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就是“草包支书”这句话。

支书说的对不对?根据民法典,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公司能否通过试用期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手上,不是业委会说了算。其次,每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实是业委会的工作,但要遵循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还要接受监督。放在具体语境中,业主已经在质疑业委会损害业主利益、在批评不召开业主大会违反规定,社区支书还说开不开、怎么开都是业委会的事,显然不太合适,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敷衍了事、以“权”压人。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在微信群指责对方是“草包支书”,与其说是故意用侮辱性的词汇侵害他人名誉,倒不如说是出于愤怒口不择言。退一步讲,就算“草包”有侮辱性,词典中的释义也是相对温和的“没有学识本领的人”,用在这名支书身上,好像也没什么错。

因此,警方作出行拘3日的处罚决定或许合法,却不甚合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微信群发消息属于“公然”,说人“草包”或许带有侮辱意味,可仅凭这么一句话就把人行拘,就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而言,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性质相比是不是太重了?从执法效果上看,公众今后在网上发言更谨慎了,监督与维权的积极性也更低了。缺乏来自社会的有效监督,“支书们”对待工作和对待群众的态度,是会更积极呢,还是更消极呢?

值得一提,2020年底,当地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曾就争议进行调查,在回复中确认警方行拘、异地铐人等决定没有不当,同时确认了业委会存在乱作为、居委会不存在不作为。毕节市公安局最新的回应是:认定跨市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对业主的行政处罚,并对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由相关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无论结果如何,我们还是希望这样的案子少一些。(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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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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