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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拾金不昧立法奖励,让好人做好事不吃亏
2021-01-11 09:40:00  来源:东方网  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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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广州市15届1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此次修改中,《规定》提出,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月10日人民网)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拾金不昧者付出的时间、精力或钱财等成本和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一直有着很大争议,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广州市专门出台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不仅提高了拾者主动上缴拾物的积极性,让更多失主能找回遗失物,也将有助弘扬传统美德,可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惠民好办法。

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主动交还失主不图回报,确实是值得称赞的美德。然而,拾主在寻找失主和保管遗失物过程中,必然会造成误工、交通费等损失,如果得不到相应补偿,做好事却要遭受损失,肯定影响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久而久之,拾金不昧的好人将越来越少,拾主要么对他人有价值的遗失物藏匿不交,要么对没有多大价值的遗失物一弃了之,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失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必要费用”依法由失主来承担,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比例,在实践中,不少失主不愿意承担,或对费用多少存在争议,或对公开悬赏的金额进行反悔,仅愿意支付少量的费用,就很容易导致推诿、扯皮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使拾金不昧纠纷难以解决,挫伤了拾金不昧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广州市《规定》以奖励的形式,由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就很好解决了这一棘手问题。首先,拾金不昧做好事,将能获得一定奖励,做好事不至于受损失而吃亏,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肯定会提高;再次,由政府部门承担奖励费用,失主找回遗失物的成本减少,也相应减轻了他们的负担。而对那些公开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也应该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给予拾主奖励,同时,司法等部门对拾主追讨悬赏金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敦促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应该说,这种政府部门奖励的惠民做法,对营造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然,对奖励金所需的经费,完全由财政承担也不现实。一方面,对无主的遗失物,其拍卖、变卖所得可以补充到奖励金中;另一方面,对失主找回遗失物后,自愿承担或主动缴纳的费用,也可以用作奖励金。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社会募捐、赠与等多种形式,广泛筹集拾金不昧奖励金。这样,政府财政负担会越来越轻,奖励金也将源源不断,让拾金不昧有奖励成为社会常态,才能让好人做好事不吃亏,没有后顾之忧,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能发扬光大,永远地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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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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