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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冷静期”,不妨从源头推广
2020-12-29 09:30:00  来源:东方网  作者: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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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正式发布。合同设置冷静期,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7日内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可单方解除合同。(12月28日 澎湃新闻网)

上海出台规定,要求在签署合健身卡同时设置“冷静期”。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7天内,若没有开卡使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很显然,设置健身卡“冷静期”,就像网购的“7天无理由退款”那样,保障消费者在规定条件下自由退卡的权益。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验:初次去健身房健身,一些健身教练不是耐心地指导锻炼,而是巧舌如簧地推销健身卡,滔滔不绝不厌其烦地讲述办卡的优惠,他们像保险产品推销员那样有耐心、有恒心;直到你动心,最后同意办卡。可是,等到第二天,消费者才发现自己办卡有些冲动,甚至有一种被忽悠上了“贼船”的感觉。但你既然办了卡,就得去他们那里锻炼、消费,没得选择。

从某种意义上说,预付卡就是一种双方认可的合同协议。既然如此,它就应平衡、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那么,设置“冷静期”是否触动了公判原则呢?其实不然。仔细分析之前的预付卡合同协议,我们不难发现,它的细节性规定,更倾向于保护商家的利益。事实也是如此,一旦发生预付卡纠纷,持卡人往往处于弱势。

自由办卡,是消费者的权力和自由选择;在不损害商家的条件下,能不受阻碍地退卡,也消费者的权利和自由。能挽留顾客的是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而非合同上的不公平条款。虽然商家没有强制性办卡,但在合同的格式条款上设置障碍,卡消费者脖子,也非常不地道。那些故意刁难退卡的商家,应受到的惩处。

正是基于预防冲动式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上海的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健身健美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四部门出台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对健身卡设置了“冷静期”。这在全国范围来说,都是一种首创。上海的这一举措,对消费者而言,是一个喜讯,我们对此表示赞赏和支持。

现实中,理发、美容、购物、健身等各种预付卡,可谓五花八门,应有应尽。用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来刁难消费者退卡,这种乱象不只是存在于健身行业,不只是存在于上海。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修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入手,把预付卡“冷静期”镶嵌其中。如此一来,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预付卡,都能名正言顺地设置“冷静期”,受惠于全国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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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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