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郑州金水区法院发布道歉声明,对最近“9岁女孩成老赖”一事做出回应。在致歉声明中,法院承认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是错误的,并表示现已依法解除了对女孩的限制消费令。
知错就改,法院态度值得肯定。但要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更重要的是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搞清楚不妥何在、该怎么改。
年仅9岁的女孩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整起事件中的现实复杂性可见一斑。就现行的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看,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债务人遗产的子女、配偶、父母等,还需要继承债务人生前欠下的债务。可这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父债子偿”,而是更人性化地、更合理地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无可非议。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年幼的继承人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判决也无不妥。可如此特殊案例,法院本应以更审慎的态度妥善处理,而不宜毫无变通地以一般规范对待处置。
从情的角度上看,该法院的判决的不妥之处在于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对于年幼的当事人来说,整件事件的来龙去脉,她不清楚;处理这件事情,她也没有足够的责任能力。在不知情、无能力的情况下,她已经依法担上了被执行人的责任,如此法律责任的确认已经足以给对方一个交代,足以提供一个有效的维权凭证。此时不近人情地拿限制消费的判决置于这样一个不明真相、无力辩解的孩童身上,值得商榷。
不近人情之外,从法的角度上看,该法院的判决也并非毫无纰漏。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来看,“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很明显,依据这一规定,这名9岁女孩并无可指摘,本应收获法律更多的温情和关照,可在原来的判决中,法院却完全忽略了种种的特殊点,而只是依流程、依套路让女孩承受了限制消费令可能带来的不便。
透过这起案件,有人感慨“法不容情”,可事实上,法不容情与法亦有情并不矛盾,只有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更细致、更用心、更坚守为民初衷,才能够实现情法理的更好融合,让法律释放更多的温情,从而推动问题得到更全面合理的解决。就此案来说,特殊的9岁被执行人的存在,意味着有关的执法司法人员需要以更多关怀、更多努力去协调问题并寻求更积极的解决方案。当地法院的公开道歉,展现了知错即改的态度,更证明了“法不外乎人情”的常识。 (许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