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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遏制大数据“杀熟”
2020-12-09 09:00: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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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数据“杀熟”,应当抓住消费者权益这个关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治理,进一步厘清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和应用范围,切实提高相关行为的违法成本

同一平台、同一时段、同款货品,下单价格竟有较大差别,更令人费解的是,多付费者还是平台的熟客。据报道,用户分别使用自己的高级会员和普通会员账号在同一电商平台购买同款商品,结果发现,高级会员账号不仅没享受到优惠,反而需要比普通账号支付更高的价格。近年来,类似大数据“杀熟”现象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北京市消协的一项调查显示,许多被调查者表示曾被“杀熟”,而网购平台、在线旅游、网约车类移动客户端或网站是“重灾区”。大数据“杀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如果不加以整治,也不利于电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实上,大数据“杀熟”并非新鲜话题,但一段时间以来,有些运营平台却依然我行我素,说到底还是利益驱动。这说明,治理大数据“杀熟”不能单凭行业自觉,还须提升监管强度,强化日常的制度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对于大数据“杀熟”,应当抓住消费者权益这个关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治理,进一步厘清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和应用范围,切实提高相关行为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完善规则,让法治在数字时代更好保护个人权益。

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对此,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向“杀熟”者出重拳、下狠招。去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构成消费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如涉及价格欺诈,可适用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平台订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运营者故意隐瞒价格差异、诱导消费者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根据合同法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遭遇“杀熟”,一般举证不易、维权困难。平台在技术、信息等方面,对消费者拥有压倒性优势。对此,不妨尝试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由法定机构或组织代表公众维权。再比如,探索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创新,由电商平台自证“清白”。大数据“杀熟”既是对消费者个体权益的伤害,亦是对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侵害。因此,在消费者维权的司法保障方面,需要进一步主动作为、开拓创新。

大数据“杀熟”更深层次的问题,其实在于平台对用户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不当。基于便利,用户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数据权利。例如,让平台获取自己的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商品偏好、价格敏感等信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随意使用这些用户数据,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牟利。信息时代,大数据给生活带来了更多可能,算法、用户画像、精准推送等技术日新月异,但都不应脱离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从这个意义出发,必须加强依法治理,及时规制负面因素,确保技术更好造福社会。

大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注入新动能。善用法治力量,更好保障公民数据权利,让个体免于被算法“算计”,才能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数字社会,也才能推动数字经济的航船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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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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