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号主席令,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次的著作权法修订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著作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将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纳入著作权范畴。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标志着中国在著作权保护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著作权法在实践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2001年、201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修正。尽管如此,著作权法在面对网络著作权利的保护、新闻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作品的权利等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模糊的地方。此次修订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当前社会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著作权法的争议,将这些问题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使著作权法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有力地回应了社会生活中大众的关注与呼吁。
从20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虽然只有20多年的发展时间,互联网却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日益成为民众日常生活学习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不过互联网带来的一系列社会、法律问题却一直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在网络文化的发展中,出现过诸如网络恶搞、影视作品下载等侵权现象,这些现象多与著作权相关。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侵权举证艰难等问题,让一些侵权人存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还在于相关法律缺乏对于新媒体时代著作权内容保护的更新及司法实践环节的细化,粗放式的法律条例必然带来管理上的疏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的公布及实施,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及其精细化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著作权在社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地修订法律条文,对司法实践进行引导,将有力地改善新媒体时代的互联网生态。
在互联网上,作品保护情况最能考验一个社会面对知识、面对原创的态度。在一个法制观念淡漠、不当获利普遍存在的环境中,原创的知识人步履维艰,著作的发布或出版同时也意味着盗版、侵权的开始。只有尊重开创、保护原创成为社会公约后,知识者的创造力才能够源源不断地被激发,才能够形成知识就是生产力的良性循环。将包括视听产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反映了社会法治观念的健全与进步。
著作权法实施30年以来,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对于著作权的认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著作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面临的问题也十分复杂,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地修订法律、指导司法实践。著作权法历经3次修订,及时吸收司法经验与社会生活实际情况,对新近出现的著作权案例进行分析、厘定,不断丰富法律条文,显示出了与时俱进、革故鼎新的精神。新版著作权法实施后,尊重知识、推崇原创必将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作者:龙其林,系广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