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当前,我们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心无旁骛、笃定前行,凝聚干事创业谋发展的正能量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向不实举报说“不”,对诬告陷害“零容忍”,进一步调动了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这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多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办法;江苏无锡市纪委监委通报两起涉嫌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案件,为两名受到不实举报、蒙受不白之冤的干部澄清正名;湖北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的案件一审落槌,诬告者获刑一年……这些举措和相关案例传递出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说“不”的强烈信号,树立了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鲜明导向。
检举控告是监督干部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每一个检举控告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陷害,严重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资源,同时污染局部社会风气,破坏政治生态,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诬告陷害,违纪违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诬告陷害早已作出一系列查处惩治的规定。去年1月,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要求“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今年2月,中办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专章规定,并明确了5种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理情形。需要强调的是,纪委监委打击的不是检举控告本身,而是借检举名义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
防止诬告发生、防范陷害得逞,同样至关重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始终抱着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严把好检举控告的办理关、查证关,实事求是、依规依法开展工作,对于有异常的检举控告,应当重点甄别、核查,坚决还清白者一个清白。对于被诬告人来说,打铁必须自身硬,只要平时坐得端、行得正,面对诬告时就应该有“身正不怕影子斜”的定力,有“无则加勉”的坦然,相信组织、配合组织,及时说明情况。
分析以往通报诬告的典型案例,有的是不服气,有的是争输赢,有的是谋私利……这些看似只是诬告陷害者的心理动机,实际上也能看出一些地方、单位的工作环境。如果大家都明明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彼此是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就会让诬告陷害失去土壤。即便个别人对某件事、某个人有异议、有情绪,组织及时掌握了解状况并做好解释引导,也能从源头上减少诬告陷害的发生。因此,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防止诬告陷害、激励干事创业的重要途径。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当前,我们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心无旁骛、笃定前行,凝聚干事创业谋发展的正能量。各级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净化政治生态,方能祛除诬告陷害的歪风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