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某艺人父母其实是失信被执行人,拖欠银行款项并挪用数百户业主维修基金费,引起舆论关注。事件全貌尚未可知,但就问题本身而言,确实有讨论价值。
先要明确“失信被执行人”所指。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不是还不起,而是不想还。正因为这种态度之恶劣,国家已经出台多项规定,包括公布其身份信息、限制高消费、在市场准入中予以惩戒等,坊间也戏称他们是老赖。
恰好我国长期存在“父债子还”等传统观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还钱,人们自然将目光转向他们有经济能力的成年子女。问题在于,法律并未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亲属承担连带责任,限制高消费也限于被执行人自身,因此,无法强制“父债子还”。
应该说,不搞连坐符合法治精神。但在笔者看来,在道德层面呼吁“父债子还”再合适不过——替赖账的父母还钱虽然不是义务,却是社会层面对于一个善良之人的合理期待。
首先,我们很难说清楚子女有没有使用过父母的不义之财,父母的债很可能也是子女的债。其次,就算没有用过,眼见一家人欠着别人的血汗钱,真能心安理得?再者,公众也没有强人所难,往往是子女具有明显的偿还能力,人们才呼吁“父债子还”。
从理性角度看,失信被执行人也很可能给家人带来“隐性障碍”。比如贵阳市息烽县法院通过社交平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家属在压力之下,便代其清偿。还有,某“老赖”的女儿报考某事业单位时政审无法通过,这名父亲当场联系执行法官,履行完毕。如果欠债不还钱,搞不好你也会遇到这些难题。
总而言之,“父债子还”也好,“子债父还”也罢,这种要求在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语境中,不是转移惩罚,而是为了实现更具普遍意义的公平,值得期许。(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