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如今,各种“不请自来”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让人不堪其扰。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尊重用户意愿,赋予用户向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说“不”的权利,大快人心。
其实,针对商业性短信,工信部早在2015年就发布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无疑是对旧规的升级:其一,针对旧规在执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做出进一步规定;其二,增加了对商业性电话的限制,并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
当然,升级不仅应表现在内容的完善上,更应体现在执行上。要确保规定落实到位,首先要界定好相关概念,尤其是何谓“商业性”。征求意见稿中对“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的定义是,“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然而,现实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如有机构在与其用户进行必要的沟通时附加上营销内容,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呢?这些细节有待在监管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另外,还要把握好一个关键——运营商。根据征求意见稿,运营商不仅应当“建立预警监测、大数据研判等机制,通过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的商业性电话”,而且还应当“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的,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为”等。这不仅意味着运营商需要加快技术升级,也意味着其需要更加自觉。目前,企业用户是运营商短信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企业短信多趋向于商业性。出于利益的考量,运营商能否自觉地、不折不扣地履行有关责任还有待观察。对此,除了监管层要持续发力之外,用户自身也应主动作为。如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妨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倒逼运营商主动打击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