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因踢伤猥亵女生者,涉嫌故意伤害遭刑拘”一事引发热议。8月25日,湖南永州冷水滩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就事件经过作出回应。
根据通报,6月1日,雷某某在商场故意用手臂碰撞女生艾某某胸部,艾某某同行男友胡某某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双方调看商场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上并两次脚踢雷某某未踢中,第三次踢中致雷某某倒地。经鉴定,雷某某两处新鲜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目前警方已对雷某某猥亵行为受案调查。
然而,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仍未得到正面解答:胡某某为何受到刑拘?不少网友认为胡某某制伏猥亵者的做法,也是一种“见义勇为”;也有律师主张,胡某某追踢雷某某属于刑诉法中的“依法扭送”。来自社会的肯定评价,与警方给予的否定评价之间渐趋撕裂,迫切需要警方给出更多回应。
法律未直接定义见义勇为。与之关联度较高的是《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表述得更加具体。《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则将见义勇为明确为几种行为类型,其中包括“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胡某某追踢雷某某并非发生在猥亵行为发生时,严格来讲不属于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而“抓获或协助追捕”与扭送有相通之处,不妨放在一起讨论。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的四类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处理。雷某某的猥亵行为虽然仍处于调查阶段,已有当地办案人员表示雷某某猥亵事实成立,从道理上讲,法律也不会强人所难,要求普通人准确判断某种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胡某某发现猥亵者逃跑便追上去将其制伏,等待警方到来,应当说比较符合扭送的要求。
可以想见,涉及“扭送”,被扭送者多半不会处于束手就擒的状态。扭送者固然不能故意伤害他人,但在制伏对方时只是下手略重,以及受双方年龄、身体素质等因素影响,都可能导致对方受伤,需要给予一定限度的宽容。据《东方今报》报道,胡某某此前手部受伤,所以选择了踢向雷某某,而且警方查明是踢中一次致其倒地,没有其他伤害行为,整体看起来胡某某并未超过“制伏”的限度。试想,但凡有人受伤就认为导致其受伤的人是故意伤害,人们面对不法分子必然投鼠忌器。这样一来,岂不助长违法者气焰,让善良的人无措?这既不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也不利于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反过来,实务中不乏扭送者确实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例。比如河南洛阳失主扭送盗车少年致轻伤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失主是成年人,有能力采取更适当的方式面对刚满15岁的盗车者,而非通过殴打,故意对其造成伤害——这样的解释足以消除人们的疑惑,清晰地传递法律不支持以暴制暴的意旨。因此,冷水滩警方如果掌握证据,能够证明胡某某踢向猥亵者是怀有报复心理、伤害故意,就有必要面向公众如实说明。(笃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