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佛山顺德一名老人被奔跑犬只身上的牵引绳绊倒,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网传视频中,一名小女孩没有抓住牵引绳,在牵引绳绊倒老人之后匆匆离去。
事件曝光后,众多网友对女孩的行为表示愤慨,甚至有掀起网络暴力的倾向。老人不幸离世是所有人都不希望出现的结局,这件事也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自己曾经历或看到的城市养犬不文明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名女孩只有12岁。
牵住绳子,约束体型较大的犬只,对12岁的孩子来说,存在较大难度。绊倒行人并非故意之举,但绊倒之后,确实应当先看看人有没有受伤,把人先扶起来。可是有时候也不排除因为害怕、慌乱而选择逃避,匆匆离开现场。特别是对心智尚未健全的孩子而言,更有可能这样做。让12岁的小孩背负全部指责,成为人人喊打的网暴对象,并不合适。
在文明养狗这件事情上,我们常说狗的问题其实是狗主人的问题,如今问题出在孩子身上,板子或许更应该打在大人身上。
8月18日,事发当地作出通报,初步判断此事为意外事件。一些网友将“意外事件”误读为通常语境中人们深表遗憾但无需承担责任的“意外”,更加为老人及其家属鸣不平。事实上,称之为“意外事件”只是从刑事犯罪角度,暂时排除了女孩、女孩监护人、犬只主人承担刑责的可能。
然而,由于民事领域认定过失的标准要低于刑法,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必须承担。《民法典》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次事件中,女孩是把同村居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但是,犬只主人负有将狗看管好的义务,如无法证明此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将狗牢靠地拴住,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老人被绊倒之前在路上正常行走,并无过失,女孩作为第三人的过错更加显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12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孩家长免不了要依法向老人家属作出民事赔偿。如果犬只主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看管义务,则可以在赔偿后向女孩家长追偿。
悲剧过后当有反思,除了事件所牵涉的人们,其他社会成员也要警醒。文明养犬是文明社会的要求。近年来,国内很多地方已出台养犬规定,养犬者务必严格遵守规定,合法合规饲养、约束犬只,避免自己对爱犬一时的放松或放纵,酿成对他人不可挽回的伤害。监护人也要加强对被监护人行为的引导,使其认识到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这是家庭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