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谷幽兰正在哭泣!在我国,兰花已有2000多年的栽培历史,一些野生兰花品种更堪称植物界“大熊猫”。可长期以来,野生兰花的保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近几年,兰花物种生存状况每况愈下,高价炒作、大肆盗挖,让野生兰花特别是一些珍稀的野生兰花濒临灭绝。(8月16日半月谈)
野生兰花之所以惨遭疯狂盗采,一个重要原因是,虽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野生兰花列为保护植物,但只限于国际交易层面,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名录却没有提供有力保护。比如,1999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并没有把兰科植物列入其中。
好消息是,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小叶兜兰、铁皮石斛和春兰等104种兰科植物拟列入其中。一旦该意见稿正式通过,野生兰花将因为纳入名录受到各方重视,执法也有了依据。
今年以来,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前所未有。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地方层面,广东、北京等地完善了“地方版”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执法环节也比过去更为严厉。保护野生兰花可以借鉴这种思路。
也就是说,完善相关立法是保护野生兰花的基础。虽然2017年对《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过修订,但相关专家指出,内容没有具体细化,对违法行为处理轻,法律威慑力有限。即从法律规定到执法环节,目前都没有对野生兰花提供最强有力的保护。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从表面上看,“10倍以下的罚款”似乎不轻,但与一株野生兰花可卖到数十万、几百万元相比,处罚规定仍然偏轻,震慑力不足。而且,“10倍以下的罚款”缺乏具体的裁量标准,容易出现执法“温柔”的问题。另外,对野生兰花交易链条中的电商平台,也缺乏明确罚则。
要想防止野生兰花灭绝,在保护决心方面要向保护野生动物学习。同时,还要针对野生兰花被炒作、被盗挖、被交易等具体问题,拿出具体“药方”,简单地说,针对不同的珍贵野生植物应采取“一物一对策”。
在“堵”非法盗采的同时,还要采取“疏”的办法推进野生兰花人工繁殖培育,这既能减少盗采,也能增加农民收入,还能满足部分需求。更重要的是,把野生兰花尽早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并向公众普及保护该珍贵植物的意义,以及非法盗采的严重后果。(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