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南大街一家单位墙上挂了一块牌匾,印着五个黑色大字:“不文明单位”。媒体报道称,由于该单位不仅没有履行“门前四包”责任,还以不文明方式阻挠监督,影响恶劣,因此被挂首块“不文明单位”牌匾。
城市开展文明创建,要求各个单位做好“门前四包”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评出文明单位、不文明单位也不无道理。要明确的是,评选和奖惩只是手段,敦促各个单位切实承担文明创建责任才是目的。勒令相关单位挂上“不文明单位”的牌子,出发点只能是善意地鞭策和提醒,而非羞辱谁。
挂上这个牌子也并不意味着就被打入另册。相反,制度设计上应该建立明确的动态退出机制——只要整改到位、评价合格就应该准予摘牌。从此意义上说,“不文明单位”的牌子挂上去是为了“摘下来”。
就咸宁市的做法而言,“不文明单位”的认定有制度安排在先、问题发现在后——被挂牌单位不仅落实“门前四包”不力,还阻挠监督,说它“不文明”并不冤枉。然则,从该市月初出台“门前四包”责任追究办法,到挂出第一块黑牌,时间间隔较短。在执行中,有没有考虑到政策宣传落地需要的时间,有没有自查自纠和限期整改的安排。如果不给基层单位补救的机会,会不会给人只注重行政手段而不注重宣传教育之嫌。
此外,当地颁发的黑牌上,仅有“不文明单位”几个黑色大字。“文明”的含义很宽泛,这个单位是“门前四包”做得不文明,并不意味着在业务办理上、服务态度上、人员素质上都不文明。越是负面惩戒,越要精准,不能笼而统之,否则很容易导致“惩罚强度的扩大化”。
基层治理需要探索创新。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在尝试对治下单位进行“红黑榜”“优劣榜”之类的评比。这种类似考试成绩排名的做法,的确会给相关单位造成较大压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倒逼后进、促其知耻后勇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这一做法放诸四海而皆准,更不意味着可以不加节制地“大力推广”。相反,类似做法必须非常慎重,避免滥用。
《清史稿》载:清朝雍正年间,大臣钱名世犯了事,雍正皇帝就让人刻了一块“名教罪人”的匾挂在他老家的门上,并让当地官员每月初一、十五上门查看悬挂是否正常。对这样的手段,时人都觉得是扣帽子、羞辱人,“杀人诛心”有失文明。这提示我们,奖优惩劣无可厚非,勒令不文明单位挂黑牌也尚可尝试,只是执行中务须严格审慎,避免它异化为一种简单的“贴标签”做法、一种粗暴的羞辱手段。(作者:诸葛龙,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