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将近,有关劳动者权益的话题备受关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其中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疫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乍听之下,匪夷所思。但仔细想想,或许并不罕见。如果一家企业有员工为确诊患者或被隔离,或会对其声誉造成一定影响,薄情者自然急于切割、止损;再如,确诊患者也好,被依法隔离也罢,都意味着员工无法按时返岗。如今企业用工多为“一个萝卜一个坑”,员工受困于疫情,或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一些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将其扫地出门,也就是可以想见之事。
应该说,疫情之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有难处。但无论如何,都应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事。因员工受疫情“牵连”而辞退,这是打着疫情的旗号,恃强凌弱——于情,毫无人情味;于理,根本说不通;于法,更是逾越底线。此外,还需警惕的是,因疫情影响,部分劳动者在招工市场也有可能因受到区别对待而难找工作。这也是赤裸裸的歧视,是侵权行为,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就业,事关民生冷暖,关乎社会稳定。疫情无情,但人应该更有情,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多些敬畏;而劳动者则要更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让不良用人单位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力。 (夏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