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有人不计得失不问生死始终奋战在抗疫一线,有人古道热肠乐善好义主动帮助别人解决生活难题,但也有人无事生非暗箭伤人唯恐天下不乱。
近日,武汉义务送药人吴悠被人以非法售药和牟利举报了。警方核实后,并未发现吴悠有高价售药和非法牟利的嫌疑。但事件一经曝光,广大网友坐不住了,表示“不能让好人难当!一定要曝光这个人!”“谁举报的?就是污蔑诽谤!必须处罚他!””希望举报的人露面,进行公开道歉,这是做人起码的素养。”
公众之所以愤怒,是因为这些别有用心的举报者始终站在正义的对立面,不管是知名人士,还是普通群众,逮住一个就下手,让行善者寒心酸鼻,让无辜者蒙冤受辱。
本来,正常的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这一权利在诸多法律文件中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而吴悠,在义务送药中也并没有高价售药、赚取差价的嫌疑,公安机构的核查已经还吴悠以清白,不少接受过他送药的群众和一些捐赠者也站出来力证吴悠的清白。也就是说,对吴悠的举报之辞纯属子虚乌有。
《公安部举报中心工作试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相关条款规定,举报人诬告陷害构成犯罪的,应该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没有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因为对事情了解不实或片面而造成“错告”,依据情节也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举报者对吴悠等人的举报失实,虽不属于“诬告”“错告”,但在当前抗疫攻坚的关键时期,毕竟给被举报人和全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别让好人太难做”的呼声合乎情理。但网友提出的“曝光”“处罚”“公开道歉”要求有些冲动,因为“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严禁泄漏。不过,《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这个“适当方式”,不应该只是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对于有些举报失实者也要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如果给被举报人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失的,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有些无良的“专业”举报者说不定以后还可能继续寻找新的“碰瓷”对象,以达到他们不为人知的目的。
“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这是一种风骨,或许有时候也掺杂着些许的无奈。不知道25岁的中学教师吴悠将来回校之后该如何向学生讲起这件事情,也不知道他今后是否还会再有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倘若相关的法理空白不能填补或及时跟上时代,此类无聊的戏码可能还会继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