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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长江捕捞 3两鱼也不行
2020-01-16 10:59:00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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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在长江捕捞了3两小鱼就触犯了刑律。两个多月前,71岁的王某在汉口江滩一码头附近的栈桥下,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渔具——“地笼”,在长江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随后他被警方抓获,并被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对他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此外,还判他向长江“还”20公斤鱼。

  捕3两小鱼,就被判刑,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会不会判得太重了?这是司法机关小题大做还是小惩大诫?

  别急,先看看法院的判刑理由。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构成刑事犯罪。既然判决合乎法律,那就不是小题大做。

  而且,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也并非要刁难王某,而只是对他小惩大诫。王某被判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这意味着,只要在两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间,王某能矫正自己的行为,两个月的拘役就可以不再执行。王某经此一事,也许就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不敢再犯,这正是法院判刑的初衷。

  3两鱼是不多,但破坏长江生态不是小事,尤其是在长江生态堪忧的境况下。2019年5月22日,王某把3具“地笼”放进长江,6月11日他被警方抓获,“地笼”也被尽数打捞上岸。前后近20天时间里,3具“地笼”只捕到了3两小鱼。王某捕到的鱼越少、越小,越说明那一处长江水域的鱼总量很少,大鱼更少,生态很脆弱。长江曾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但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可以说到了“危急时刻”,经不起更多破坏。而王某所用的“地笼”网眼细密,对鱼类等生物资源危害极大。

  王某的案子,虽然不大,却很典型,它传递出一个信号:谁也不能破坏长江,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保护长江,不只是政府的事,也不只是企业的事,更是每一个普通人的事,需要每一个人“从我做起”。假如大家都去长江非法捕鱼,一个人捕3两,加起来该是多么大的生态破坏!反过来,只有每个人都能像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保护长江,长江才能逐渐恢复,回到生机勃勃的状态。

  华智超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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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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