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导向。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中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
浙江省的《办法》并不是新规,一来浙江省2014年就出台过试行版的实施办法,二来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新增了“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内容。而不管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浙江省的《办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上的立场高度一致,目的都是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上学就业,以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比较特殊。有统计发现,很多犯有较轻罪行或有过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多是因为监护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时冲动、受他人或环境影响等原因犯错,主观恶性并不大。如果因此就让“罪犯”标签伴随他们一生,很可能会让他们遭受歧视,影响上学和工作,无法真正回归社会,从而再次滑入罪恶的深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惩罚不是目的,挽救才是。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他们公平享有教育和工作机会,有助于他们放下包袱、洗心革面、回归社会,实际上也是对他们进行挽救。
然而,“很多”之外还有“少数”,比如前一段引发热议的“大连未满14岁男孩杀害10岁小女孩案”“15岁中学生用砖头击打教师头部致重伤案”等。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要不要也封存?本来这类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因为当事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承担刑责,已经引发了社会的强烈质疑,网络上要求严惩的呼声很高。倘若再封存犯罪记录,对他们的保护会不会有过度之嫌?现实中确有许多犯过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长大成才的,但也有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恃无恐继续犯罪的,或长大后再度犯罪且手法更加残暴的。对于一些恶性犯罪未成年人,在依法依规惩治之后当然也要挽救,但不能变成纵容,也不能不做好防范工作。
浙江省的《办法》其实也不是全部封存,针对的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主要以量刑为参考标准,本意也是指向轻罪的未成年人。但对那些因为年龄小免予刑事处罚的恶性犯罪未成年人,例如犯下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封存则要慎之又慎。特别是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再犯可能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罪犯,还是不封存为好。这也是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
保护未成年人是人类文明使然,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也是未成年人,自然也应该保护,但要防止保护被恶意利用、异化为纵容,让无辜的受害者流血又流泪。而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不宜一律“加密”。该保护的当然要保护,该惩治的也必须惩治。(丁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