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据悉,这一《解释》对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和入罪标准等多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入罪。
表面上看,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原因很多,且与公民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有关,但网络平台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仍是相关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各类网络平台纷纷搭建起来。但是,互联网作为新事物,关联性也格外复杂,这给管理上带来了严峻挑战,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犯罪空间。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尽管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监管做了很多工作,但围绕互联网发生的犯罪行为仍不时发生。个别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信息,利用黑客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并非法获取后台数据库内公民信息,以及通过上线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倒卖。这一方面暴露出互联网监管还有疏漏之处,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治理还不够重。
上述《解释》明确了致使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形,明确了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处罚形式,可以说找准了打蛇的“七寸”。期待这一《解释》能够有效解决相关乱象,让人们不再为信息安全问题担忧。(文/贺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