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扬州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自己摔倒受伤,满脸是血。一位路过的“90后”司机发现后,不放心倒地者,下车救助,却被摔伤的男子诬为“撞人”,幸好扶之前他拍了照片。警方到场后,根据痕迹判断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后又调阅了现场监控视频,确定电动车为自摔。警方表扬小伙热心助人的同时,对他救助别人还能兼顾保护自己的做法更是大为赞赏。(10月22日《扬子晚报》)
幸好提前拍了照片,幸好现场有痕迹、头顶有监控,这位司机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可是,如果不幸都没有留下证据呢?做好事的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警方表扬不假,可为此付出的大量时间和情感成本也是真的。如果每次都有这么多幸好才能保驾护航,难免令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感。一脚油门驶过,至多是良心上有些不安,可倒霉的还是那些躺在地上的无助者,伤害的还是彼此都身处其中的道德环境。
有人作恶不可怕,怕的是作恶者不必付出代价;被人冤枉也难免,令人担心的是有意诬陷几乎是零成本。此案中,那位诬赖司机撞倒自己的男子,最终只是得到了批评教育的处罚,拿什么确保他下次不会再这么干?之所以有很多人在摔倒后习惯性讹人,同惩戒力度几乎为零恐怕有很大关系,几乎成了稳赚不赔的买卖。
按照警方的说法,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讹人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我以为他撞我的”、酒后犯糊涂、年纪大记不清、受伤后意识错乱等说法也难以界定真假,所以无法处罚。真是荒唐可笑!按照这种逻辑,如果是酒后撞了人,是否也要因犯糊涂减轻责任?酒后骑电动车已经违法,自己摔倒后讹人是错上加错,从轻处理是何道理?摔掉五颗门牙就有该被法律可怜?
不是所有的助人为乐都有铁证,否则就不会有当年的彭宇案。公安部门需要做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诬赖他人者坚决惩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此种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可以处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即使当事人只是一时糊涂,对他人的伤害也已经发生,必须付出代价。就像一时糊涂抢夺方向盘,一时糊涂酒驾,都不能法外开恩。只要违法必究成为一种常态,“讹不得”就会成为一种共识,“扶不得”的尴尬也就会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