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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并不属于破格提拔情形
2019-09-29 08:41:00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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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合肥、黄山两地各破格提拔了一名领导干部,引发媒体关注。他们破格情形都是“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两年”,破格理由都是“因工作需要”。两人已通过了任前公示,走马上任。

  今年以来,干部被破格提拔不时见诸媒体。从有关部门发布的任前公示看,破格提拔的干部有“70”“80”“90”后,破格情形多是“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两年”,破格理由几乎都是“工作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正是这一破格理由,招致诸多非议,不少评论质疑这是顾左右而言他,背后可能有“难言之隐”。

  3月17日修订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现任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各地发布任前公示时,对破格提拔的情形和理由予以特别注明,是遵循上述规定行事。

  不过,把“工作需要”当作破格提拔的理由,显然值得商榷。《条例》第九条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纵观《条例》,“工作需要”并不属可以破格提拔的情形。即使是“工作特殊需要”,也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模糊地带。实际上,“工作需要”是一个组织提拔干部的目的,而不是理由。不管干部是正常提拔还是破格,都可说是“工作需要”。而如此多的公示把“工作需要”说成破格理由,要么是有意为之,顾左右而言他;要么认识出现偏差,张冠李戴。

  破格提拔频频引发热议,说明任前公示制度亟待规范。为了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关部门有必要细化破格提拔干部公示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条例》列明破格的具体情形,让公众一目了然,不得以“工作需要”等搪塞,严禁含糊其辞、答非所问。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任前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现象。

  破格提拔干部责任重大,社会关注度极高,务必从严要求。任前公示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公众履行监督的重要依据,内容必须准确严谨,破格理由顾而言他,有违“破格从严”原则。对此,有关部门不得不察,回应公众关切,尽快完善、规范任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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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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