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报道:9月18日,携带限带品强闯火车站,叫嚣“我是公众人物,你完了”的女子确为演员L。事发9月2日,L因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本事件中,事主显然是把自己当成了公众人物。
所谓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拥有相当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公共影响,公众广为知晓并关注认可,能从社会获得巨大利益,并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换言之,知名度、社会地位、获益能力和影响公共利益,构成公众人物“充必要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有必要廓清本事件两个事实:一是资料显示,20岁的L是某电视台签约演员,刚刚出演一部网剧。也就是说,L乍初出道远未臻达“大牌”量级,用“充必要件”标准衡量,尚够不上公众人物资质。二是L在进站安检时,因行李中压缩气罐超量被禁止携带上车,安检人员劝其邮寄或送家人,但L趁安检员不注意,又将气罐带进候车室。安检人员与执法民警随后赶到,要求其配合处理,L将气罐扔入垃圾桶后与对方大声争执。视频显示,L对前来劝解民警出言不逊并爆粗口,引发现场多人围观。民警多次警告其仍不配合,第三次警告无果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控后L自称“公众人物”,并威胁民警“你真牛,你完了”。纵观其现场表现,几近臻至践踏文明蔑视法律的撒野级别,与公众人物正向“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南辕北辙,显然不配称“公众人物”。试想,如是“公众人物”除了自我标榜,又焉能指望得到公众公认呢?
公众人物之所以成为公众人物,是因为能为公众接受公认;公众之所以能够接受公认公众人物,最核心者,是因为公众人物能够担负树立正向标杆、维护公序良俗、践行核心价值、引领文明风尚的公共责任。
作为公众人物本应带头践行的全民行为规范,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明确规定:诚信,友善。L对前来劝解民警出言不逊并爆粗口,显然背离了文明规范。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众人物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你是大小公众人物或“准公众人物”,抑或自贴他贴何种花里胡哨的“公众人物”标签,都取得不了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外开恩的“豁免权”,更不是撒野违法畅通无阻的通行证。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依靠自律的柔性规范,法律是依靠他律的刚性规范。公众人物撒野耍泼,如果只是违反道德,也许大可以“我是流氓我怕谁”而不在乎;但如若是违反法律,对不起,“你完了”的肯定不是法律,而是违法者自己。作如是观,L因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处以行拘五日处罚,吃的是不知天高地厚的苦,实在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只能用鲁迅在《论雷峰塔的倒掉》中的两个字相送:“活该”!
我注意到,事后L已发布过道歉信,看来她今次“学费”没有白交,希望她真诚反思动真改过。毕竟,作为初出道者,“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并不可怕,因为坏事也可以变成好事;“过去属于死神,未来属于自己”,在哪跌跟头在哪爬起来,大可不必一蹶不振。今天“公众人物”资格考试不合格,不代表明天拿不到“公众人物”合格证。
“公众人物”有着公众公认的身份符号和领跑文明的文化标签,不是谁都可以贴上“公众人物”标签,只有公众公认的人物才配称“公众人物”;“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规律,适合普罗大众,同样也适合公众人物。何止L,恐怕所有公众人物以及“准公众人物”,甚或梦想成为公众人物的人物,都应长这样的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