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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开欠债学生信息有失妥当
2019-08-19 11:19:00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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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萍乡农商银行发布的一则催款通知惹来争议。为催逾期未还助学贷款,这则通知公布了141名大学毕业生的姓名、学校、逾期金额、住址等,逾期金额最低3.47元,最多11890.96元。据悉,该催收名单发布后,不少人还了钱。

  毋庸置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大学生,既然与银行方面签订了助学贷款,就得恪守信用,如期如数履行合同约定。纵然因种种理由还不起钱,也不能一拍屁股走人了事,因此,其欠钱不还行为不仅应受道德谴责,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涉事银行显然无权毫无保留地公开欠款学生的所有信息,这种做法非常不妥,甚至涉嫌侵权。

  如前所述,欠债还钱作为最朴素的正义观和善恶观,理当成为每一个人的底线。作为大学生,在较为困难的时期享受了助学贷款,更应心存感恩,尽量及时足额还款,即便不能归还,也应和银行说明情况。即便有的学生逾期金额仅有3.47元,也属于失信行为。如果银行提起诉讼的话,学生难免承担败诉责任,并有可能成为“失信老赖”,就业、出行等正常社会活动将受到限制。

  然而应强调的是,学生欠账固然有错在先,银行属于受害者,但这不代表其可以将涉事学生的个人信息毫无保留地加以公开。要知道,银行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是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的关系。银行发放贷款后,学生逾期拒还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银行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学生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要知道,公民的姓名、照片、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公共利益不被公开。现实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公开“失信老赖”的相关信息,倒逼其履行义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载明涉案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照片等。

  银行只是民事主体,既非司法机关,也非执法机关,自然无权擅自公开欠债学生个人信息。当然,有观点认为,逾期还贷或逾期归还信用卡,都可能进入失信名单,为何不能公布个人信息?这就涉及法治原则问题。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仅可将逾期者的个人信息报告至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加以处置,而非自行公开。即便合同中约定了相应条款,但这种明显加重学生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其实,银行这种做法之所以欠妥,主要在于其定位不清,有借助强势地位“霸凌”他人的嫌疑。银行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理当自省改正。更应引起警示的是,在法治社会中,任何社会活动参与者既要信守承诺,在处理纠纷时也应依法而为,不在法律之外寻求救济,这样方能呵护规则,不至于陷入“丛林社会”。(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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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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