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都市报》报道,近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引起网民关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17年,武汉市民邹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邹某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该郊区公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纸诉状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了法院。一审判定公路养护部门赔偿23万元,邹某自身承担3成责任。但公路养护部门认为,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缺乏证据,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在一审中,当地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邹某骑车与石块相撞导致受伤,破损路面及路面搁置的两块大石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邹某夜间行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次要原因。因此,法院酌定邹某承担事故的3成责任,公路养护部门承担7成责任。武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事发后,根据涉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该路段破损严重,明显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影响通行车辆及人员的安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邹某骑车摔倒致残,公路养护部门被判赔23万元。此事显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厘清一些现实中容易被人忽略或者曲解的责任。在此之前,虽然公路养护部门被告判赔的例子不少,但大家对此的认识却还比较模糊。通常情况下,即便是因为路面不平或其他原因造成了自身的损伤,许多人也会自认倒霉,而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这从该事发生后,依然有不少网民持“公路养护部门纯属躺枪”之类的言论就可见一斑。
但这事如果换个场景来说,或许大家就很好理解了。假如邹某是在某个饭店或者某家商城内,因为路面不平整或者其他什么原因摔倒致残,想必大家对这个责任的划分就会很清楚了,饭店或者商家肯定要负主要责任,因为它没有起到保护好顾客安全的作用。时至今日,这一认知,显然已经达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
那么再回过头来看这起事故,其中的逻辑也是一致的。事后,交警部门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勘查。发现该机动车道有一块长4.3米、宽2.2米的严重破损路面,破损路面上有两块直径约40厘米的石块,影响车辆通行,而且事故路段没有路灯。道路养护部门也未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最后导致邹某在涉案路段上驾驶摩托车时受伤,这无疑是公路养护部门的过失。
再者,根据交通法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交通法规定,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公路养护部门是道路安全的责任主体,如果道路出了安全问题,它就是第一责任人。邹某受伤,法院判其赔偿,没毛病。
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明显,它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消解人们日常的经验判断与专业法律判断之间显而易见的认知偏差,也为道路致人损害的法律实践再添一个有力的事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