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中消协对山东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以法庭调解的形式结案。中消协提出的“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欺诈行为’”等6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消费者个体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消协之所以对雷沃提起公益诉讼,源于2015年12月收到关于雷沃重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的投诉。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相关部门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中消协在收到投诉后组织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四个地方消协组织调查取证证实,各地均发现超出国家强制标准生产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正在销售,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年时间,“中消协5次向法院提交55份计741页证据”对“雷沃重工提交的243份计2780页辩解”,仅从诉讼的时长和涉及证据数量,足见双方这场“拉锯战”之艰。现实生活中,从虚假广告、劣质商品到电商产品货不对板,在诸多消费侵权纠纷中,牵扯面广但个体维权成本高,成了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掣肘。这也是一直以来,消费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呼声高的重要原因。具体到此事,无论是收集证据到多轮次涉及百名证人的质证,还是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国家标准委等发出查询函,并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请国家认监委协助调查……公益诉讼显示出相对于个体维权的明显优势,或许正是其圆满结案的重要支撑。
重要的是,这一案件在衔接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方面形成的开创性借鉴。涉及雷沃重工违规生产、销售的定性上,中消协通过多方有力证据,鲜明提出企业存在《消法》认定的欺诈行为,并得到了调解协议的支持,使得消费者可以据此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警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从诉讼结果的适用上,依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除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涉及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消费者对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时,无需举证证明。这就意味着,除了企业方面要依照调解结果,主动“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外,假使有消费者据此发起维权行动,将极大降低维权成本。
毋庸置疑,当前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和探索之中。透过这起案件,人们不仅看到了中消协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推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担当作为,更应该由此意识到,可以借助这一制度创新搭建起连接保护个体权益与维护公共权益的桥梁,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更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