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要求女职工在怀孕前报备,并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河北传媒学院卷入舆论争议。压力之下,该院6月29日作出回应称,鉴于相关部门在执行有关规定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决定撤销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并将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然而,类似河北传媒学院生育报备现象近年却时有发生。去年10月,河北石家庄一大型商业银行女职工向职工服务中心热线反映,该行规定无论生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都要提前向单位申请,且审批时间只在每年1月,否则要么医学流产,要么接受处分,幸得该市工会联合会及时介入,此规定才被叫停;更早之前的2016年有媒体报道,北京通州一妇幼保健院要求医生、护士限期3个月怀孕,超时或提前均会被罚款……当我们集中审视这些案例时,重点早已不单是这些规定如何漠视女性职工的正当权益,以及相应的具体规定如何奇葩,而是这种现象为何屡屡出现,未能对后来者形成足够的警示?
每当遭遇公众质疑,一些用人单位就抛出“苦衷论”,即这些女职工怀孕严重影响了所在单位的工作、教学秩序等。问题在于,出于管理上的便利或者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法律规定,这本身就是一种无知的表现。更何况,生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报备来变相干涉职工的生育自由,以“一刀切”式的报备来处罚意外怀孕的职工,于情于理挑战的不止法律尊严,还有人的基本尊严。考虑到一经媒体曝光,制定者总是能很快就取消规定,更有必要追问的是:所谓的“苦衷”,到底是真问题还是只为图方便?诸如此类的规定到底仅仅是人事部门任性而为,还是领导授意而为?这样的规定到底是如何出台,又怎么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
联想到近来总是有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步人后尘,舆论压力下的个案式“圆满解决”并不能从根本上打消人们心中的顾虑:白纸黑字的规定容易废除,那些潜藏在部分管理者意识里的粗暴管理冲动当如何约束?又该如何防止那些被废除的“明规定”在实际管理中变成“潜规则”呢?在笔者看来,既然这样的规定直接触犯了法律,首先就需要法律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撑腰。前不久《检察日报》曾报道了一则案例,一名女老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聘,这名女教师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这无疑会鼓励更多人在面对这种遭遇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其次,针对此类问题频发的状况,劳动部门理应有所作为。一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预防“法盲规定”的肆意妄为;另一方面,加大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们对法律的信念和信仰。具体到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不能总是靠媒体曝光,总是靠舆论压力,更需要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有所作为,避免劳动者权益停留在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