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将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须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过,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网络红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除此之外,由于操作便利,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也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网络红包征税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使用网络红包的场景很多,很多人都怕自己“中招”。但只要厘清边界,就不会出现纷争。网络红包征税,难在监管。网络红包到底是企业还是个人发放的,其实很难明确。如果企业以员工个人名义来发放红包,相关部门是很难监管的。这也是网络红包征税需要尽快跟进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