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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套利只会把自己套牢
2019-05-07 09:08: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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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郗同福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郗同福曾任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等职务。经查,其不仅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获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分红”,还以低于市场价140余万元的超低价两次“购得”心仪房产。

  从表面上看,郗同福与多数腐败分子一样,敛财之道并无高明之处——以公权力为“媒”,大搞以权谋私之“术”。但从作案手法来看,郗同福的“捞金”伎俩又可谓“不走寻常路”——通过所谓“股权分红”食利,相对于简单粗暴的“一手交钱,一手盖章”,隐蔽了许多。郗同福自以为这样,便可掩人耳目,殊不知,只要是搞腐败,再怎样玩转“三十六计”,到头来都是枉费心机。

  事实上,类似“股权分红”等腐败“新画皮”早就被识破了。如,贵州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蒲波“以赌博方式敛取巨额钱财,通过‘大赌’‘假赌’大搞权钱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和购买定向增发股票”,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高价出售本人书法作品”,江苏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缪瑞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分配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等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穿着市场经济的“外衣”,看似“你情我愿”,仿佛能够“自圆其说”,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得到的“利”,均源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纪法利剑高悬,一切想方设法用公权力套利的“戏码”,最终只会把自己套牢。诱惑来了、贪念起时,不妨想想“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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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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