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充分利用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对适龄学生的跟踪机制,避免学生因到其他地方入学、转学、休学而产生辍学,严防校外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替代义务教育。农村地区要重点治理因辍学而导致的失学问题,城市则要解决“主动辍学”而以其他教育替代义务教育的问题。
4月11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五条规定中有三条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包括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以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等。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进行非学历培训,如果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进行全日制教育,就是超出了培训范畴的违规经营,也妨碍了适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对此必须严厉制止。现实中,一些教育部门对这类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培训机构明里暗里姑息纵容,一些学校对以身体原因离校的学生漠不关心,不跟踪了解学生的情况。治理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问题,需要重点针对这两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进行全日制教育,有少数家长可能会被招生宣传蒙骗,但教育部门是不可能不知情的。培训机构只能提供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如果招来6到15岁的学生,全天候开班授课,所授课程不是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而是自己“研发”的国学课程、读经课程,这明显属于违规办学。由于这些机构打着“国学教育”、传统文化教育的旗号,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就为其开绿灯,以此支持国学教育、传统文化教育。
培训机构归培训机构,学校归学校,对用“国学班”“读经班”替代义务教育进行治理,必须依法治教,关键要地方教育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没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应该严格取缔,对于有合法培训资质但违规招生、超出办学范畴经营的机构,应当依法严厉整顿。
另外,家长送孩子去培训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应被认定为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现实中,有的家长没有送适龄孩子去义务教育学校,也没有申请延缓入学,但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未及时联系家长(监护人),要求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有的学生入学注册后,马上以身体原因“休学”,家长把孩子领回家,当地教育部门并不严格审批,对被家长(监护人)领回的孩子,教育部门和学校也没有跟踪。一些家长就以这种办法“合法”地送孩子去培训机构学习“国学”。
鉴于上述情况,亟须充分利用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对适龄学生的跟踪机制,避免学生因到其他地方入学、转学、休学而产生辍学,严防校外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替代义务教育。在我国农村地区,要重点治理因辍学而导致的失学问题,在我国城市地区,则要解决“主动辍学”而以其他教育替代义务教育的问题。
与此同时,还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改革,尤其是落实和扩大学校自主权,让学校能推进个性化教育,充分满足受教育者的多元教育需要。当前我国中小学办学由于缺乏自主权,存在“千校一面”的问题,部分家长对此不满意,想寻求其他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这是一些“国学班”“读经班”得以发展的市场基础。义务教育学校只有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办出自己的个性和特色,才能减少家长对“国学班”之类校外培训的需求,从根本上遏制各种妨碍义务教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