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这份二审判决书明确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这份文风“泼辣”、直面假货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的知假买假者就是俗称的“职业打假人”。这个颇受争议的“行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问题是,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到底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呢?对于这条法律的不同解读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知假买假者的维权官司多以失败告终。
应该说,何为生活需求,何为营利为目的,本就很难认定。什么是职业打假人,什么又是普通消费者,界线又如何划分呢?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呢?这里面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
有人质疑知假买假的正当性,认为这是不劳而获,是变相的敲诈。这种道德化的指责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打假也是个技术活,知假的深谙造假者的各种猫腻,可因为法律不支持不敢打假;不知假的因为相关知识匮乏,看不出门道又无从打假,只能吃哑巴亏。这样一种局面于打假不利,于售假的商家而言倒是莫大的利好。他们怕的不是游兵散勇式的维权,而是知假买假者的定点清除。 而且,如果能让市场上的无良商家多点忌讳,让假冒伪劣产品少一点,即便是“职业打假人”又有何不可呢?
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岛中院的这份判决书看点不在于有没有给知假买假者松绑,而在于看到了假冒伪劣产品问题症结所在。引发维权官司多发的根本原因不在消费者身上,而在产品在无良商家身上。身正不怕影子歪,不做亏心事又何惧鬼敲门?没有人希望这个社会出现那么多“职业打假人”,可如果商家一个个都是规规矩矩地生产经商,“职业打假人”又从何而来呢?
打假的事人人有责。青岛中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朴素的司法理念,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职业打假人”何时消失取决于我们面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态度。如何完善维权方式、监管方式,才是社会应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