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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负面清单制度激发更大市场活力
2018-12-26 08:53: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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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昨天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发布,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相关报道见A16版)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让市场准入的门槛更低了,对外开放的大门更宽了,市场主体只要依据负面清单,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各个领域和行业,不用再担心是否能获得审批和受到限制。如果在负面清单之外受到进入限制,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提出质疑,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此一来,对于调动市场主体在创业、投资、创新、创造等方面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消除市场主体投资创业创新的后顾之忧。

  也许有人会说,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对外开放的大门更宽,对于市场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确实如此,因为事前“管”得少了,不再设立很高的门槛了,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就高了,难度也大了。尤其在转型时期,可能会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

  这是否意味着,市场准入范围扩大、门槛降低以后,一定会出现更多的问题,产生更复杂尖锐的矛盾呢?未必。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后,行还是不行、能还是不能、准还是不准的界限更清晰了,路径也更明确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来加强市场监管。长期以来,市场环境中很多方面的界限并不清晰,监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界限模糊、模棱两可的情况,导致监管很难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在界限不清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监管不严、监管错位、监管失位以及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监管严重失序失控。

  有了负面清单制度,对错、好坏已经非常明确,监管者可以把过去用作判断、扯皮等方面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解决监管难题。负面清单本身意味着更加公开、透明、统一的监管规则,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能便捷准确地判断是非对错,避免出现扯皮和推诿现象,从而减少监管摩擦,提高监管效率。

  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企业,都需要认真学习负面清单制度知识,研究负面清单制度理论和实际问题,以更好地适应和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来说,重点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审批机关要切实按照负面清单履行职责,对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不能再设置进入限制,更不能人为设置障碍,即便是许可事项,也要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监管机构要善于适应新的监管环境,认真制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做到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不能松,尤其涉及民众利益和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从严监管。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既然负面清单已经非常明确地作了界定,就必须严格按照负面清单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有些市场主体不守规矩不讲诚信,动辄利用市场空隙或监管不到位的空间,实施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此监管者必须严格执法,决不姑息手软,决不让少数市场主体损害整个市场秩序。

  全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和市场适应性的考验,也是对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考验。有较强的治理能力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就不必担心市场准许门槛降低后会出现问题,不必担心市场主体会不适应新的准入环境,反之,则可能难以应对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新的负面清单制度应当尽快运用于市场,让所有企业和创业者都充分了解并自觉执行,以更好更有效地创办企业、投资项目、加强合作、做大市场,让负面清单制度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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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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