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胡某闯红灯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记者27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
(11月28日《信息时报》)
在行人闯红灯被撞诸多案例中,与事故相关的车主视具体情形被免责或者只承担低比例责任的并不少见,但像闯红灯被撞还获刑的比较鲜见,这主要在于行人闯红灯导致他人危害的几率不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能成为判例的很少。本案即是特殊情形,胡某闯红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行人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是基于违法行为的后果而定的。这些都说明行人参与交通,在规则面前并没有特权,违反法规,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样需要付出相对应的代价。
依本案推而论之,如果行人闯红灯,导致相关车辆避让引发事故产生的财产与人身伤害,违法的行人也会受到相类似的处理,需要承担赔偿乃至刑事责任。行人闯红灯被撞了,反而被判了10个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同时,更是对交通陋习的警示。
行人闯红灯之类“中国式过马路”之所以顽固,除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另一个方面是行人参与交通在所导致的事故中,往往都是受伤害者,而鲜有像本案一样是制造伤害者,现实中一方面出于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在交通文明中倡导礼让行人的理念;另一方面在事故处理中,往往也基于对行人的伤害予以人道主义处置。这些无形中让很多人产生行人优先和违法有豁免权的认识误区,导致不同人群如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参与交通权利与责任有层级的错觉。
其实,不只是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不同人群虽然参与交通的方式不一样,但他们也是平等的行为主体,都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行人闯红灯被撞获刑”的警示意义便在这里。应当来说,敬畏与尊重生命,礼让行人,给予在交通参与中更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适应的人道主义救济,与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守法参与交通并不相悖,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减少事故伤害,保证公共秩序。行人参与交通,既需要他人对自身生命健康负责,更需要自己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安全,自由不是没有限度与边界的,不要拿所谓的“弱势”当通行证,在红灯面前,停住一小步同样也是文明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