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河长的责任边界应该进一步厘清,同时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公示,而不只有内部监督考核。
溪水里泛起白沫,巡河记录却“一切正常”。11月2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了一起“河长”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地处天目山区,境内山清水秀,风景如画。然而,就在今年5月,该区昌化镇的一条溪流发生了河道水质污染事件。经查,担负河道巡查之责的3名“河长”,因工作流于形式,信息报送虚假,受到了问责处理。
2016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来自水利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面建立河长制,共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0多万名,另有29个省份设立村级河长76万多名。
正如此次通报显示,河长制在执行层面存在偏差的现象并不少见:前不久,广州市河长办曝光了3位存在“打卡式”巡河,没有上报问题、或者上报问题避重就轻的村级河长;上个月,杭州“公述民评”电视问政现场曝光了一位村级河长,他怒斥举报河水污染的记者:“河道问题不用你管!”更早之前,还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河长电话难打通,“永远在忙”……
巡河却不上报问题,面对举报却怒斥“多管闲事”,或者干脆电话打不通,很显然,这样的“河长”有名而无实。为了加强对河长的考核,不少地方推出了“巡河App”,巡河记录能够在App上随时看到。这本来是好事。可是,一些巡河人员却没有按照沿河巡查要求走完全程,而是随意填报,或者有巡河却无问题反馈,把巡河当成应付考核的打卡。这说明,光通过“技术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河长履职的质量问题,外部监督必不可少。《意见》中对于建立河长制也有“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的要求。
目前被曝光的问题河长,大多都是村级,这固然可以说越是到基层,河长制的执行效力出现衰减的可能性越大。但是,根据《意见》要求,真正的河长,其实只有省市县乡四级,村级河长只是打通河长制“最后一公里”的一种落地安排。换言之,如果河长制落实不力,河水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被问责的只有村级河长,很可能会架空河长制的真正效力。因此,各级河长的责任边界应该进一步厘清,同时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公示,而不只有内部监督考核。
设立河长制,决不只是在形式上满足让“每一条河流都有了河长”,关键是要通过明确主体责任,提高各级政府对于河流治理的重视程度,从而突破治理阻碍,刷新治理体系。如《意见》中就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验收制度和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同时,县级及以上河长也应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目前各地围绕河长制的制度体系建设,到底落实得怎样了,应该有全面的评估,不能让河长制的执行停留在确立河长这一阶段。
上个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河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实现名实相符。这或是对现实的一种呼应。不管怎样,“河长”不能只是写在公示牌上的名字,无论是顺应当前的环保治理需求,还是树立河长制公信力,让其从“有名”走向“有实”,都需要有紧迫感。而其中关键,还是在于要压实各级河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