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按村支书要求办事,在村支书因此事受处分后,上级原本计划对小组长诫勉谈话,然而考虑到处分指标没完成,最终给了警告处分;一个审批事项从科员到科长,再到分管副局长和局长都有呈批签字,雇员只是把事项录入系统,不巧审批出了问题,追责时为了凑数,那就把雇员也算上……有媒体报道,作为约束权力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的问责,在一些地方或多或少地走了样。
有权就有责、失责必追究。倘若以凑数的方式泛化问责,或是小题大做、上纲上线地扩大责任,就严重损害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换个角度,这也同样违反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无论是党纪问责,还是行政问责,对其施加的对象来说,都是一种惩戒,对应的处罚只有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才能令被处分对象心服口服,并起到真正的警醒效果。
凑数式问责背后的心态是复杂多样的,也从一个侧面折射了一些领导干部的“四风”问题。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把“问责数量”视作管党治党的成效,靠“走量”来彰显“积极作为”,这本身就是形式主义的表现。还有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实施问责过程中避重就轻,对真正的问题或强势部门退避三舍,以“捏软柿子”的心态“以大压小”,拿基层干部“开刀”,实际上就是官僚主义作风。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单纯追求问责数量,甚至为此搞“凑数式问责”,不但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更有可能释放出错误的导向,使得责任机制沦为“空架子”。
是不是办案数量越多、处罚越多,就等于工作越有力?这同样值得思考。就问责本身而言,其实际上是一种权力运行越轨后的纠偏机制。通俗地说,只有出现了问题,才会有跟进的问责。如果一个地方党风政风优良,领导干部遵纪守法,问责案件数量低原本是合情合理之事,这与执纪者因为不作为而导致“零办案”的现象,应该区别看待。
由此,站在上级主管或监督部门的角度,考察问责机制在下级和基层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重点就应该放在问责的质量和效果上,而不是追求单纯的数量,甚至下达指标。一个地方是否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其成效如何,当然要看问责机制是否健全,有没有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依规按程序问责。多到一线访一访、问一问、听一听群众的呼声和评价,群众意见大、反映的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即便拼命地凑出问责数量,也是形式主义、表面功夫。
(摘编自11月15日《南方日报》,原题为《要高度警惕“凑数式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