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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购物“后悔权”更需法律保障
2018-11-20 18:17:00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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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再是网购的特权了。近日,重庆市沙坪坝景区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首批有25户商家试行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有效提升了景区形象和品质。(11月19日澎湃新闻)

  “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是网购消费的重要规则,被形象地称之为“后悔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法》等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殊权利,主要是针对网购中可能存在的冲动消费,以及非实物体验商品可能存在的偏差或者误导,影响消费公平的强制设计。实践证明,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更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更好地促进电商经营服务的规范。

  购物“后悔权”作为维权兜底的手段,一直以来被视为对商家种种违信经营最有效的制约。因此,在旅游购物消费领域引入“后悔权”备受社会期待。因为旅游购物特别是景区购物,与其他的市场相比更特殊,一方面可能存在消费强制,如与旅行社服务相关联的强制购物,违背意愿被迫消费;另一方面商品价格虚高,品质参差不齐,特别是玉器、工艺品等商品的价格缺乏可参照的标准,消费者容易被误导,掉入说不清道不明消费欺诈的陷阱。如果消费者在旅游购物特别是景区购物,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无疑将是对旅游服务诸多乱象以及商品营销种种违法违信行为,最好的制约,倒逼商家回归诚信经营理性,以信赢利。

  从这个角度来说,景区推出“七天无理由退货”,不但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信心,也有助于提升景区形象和服务品质。但是,赋予游客景区购物“后悔权”并不是鲜新事物,一些省市如云南,针对强制购物等旅游购物的种种乱象,甚至提出了“30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都是要求商家承诺执行,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遭遇到了商家或软或硬的抵制,最终都沦为了虚设。

  推广景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必须上升为法律共识,落实到法律条款上,用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非行政管理层面名不正言不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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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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