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上,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为保障食品安全,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特别是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茅局长这里所说的“制度机制创新”,在此前召开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体干部大会上已作专门强调,即“要研究建立违法惩罚机制、巨额赔偿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制度性基础”。可见,主要包括四部分:其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违法惩罚机制,不仅要处罚企业,更要处罚到人,不仅要没收所有违法所得,还要处以巨额罚款,同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其二是巨额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三,引入内部“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其四,发挥第三方监管力量,建立质量与商业保险相联系的制度,弥补政府监管不足。这四部分高度关联、互为支撑,对新时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其中要注意罚款和赔偿的区别,如吉林省药监局对长春长生所开出的91亿元“天价罚单”,其本质是行政处罚行为,而赔偿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法院,是民事行为。当年,美国强生公司因“在数十年的时间里对消费者隐瞒其滑石粉产品的致癌风险”,被一名女性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被判支付5500万美元的天价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这5500万美元中仅500万美元是赔偿金,剩下的5000万美元是“罚金”,即惩罚性赔偿。稍作对比,我们的赔偿制度还有待完善,虽然《侵权责任法》点出了“惩罚性赔偿”,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退一赔三”,但整体来看,更多可以理解为“补偿性”的赔偿,离“惩罚性”特别是“巨额”所体现出的惩罚性尚有距离。一些企业不知悔改、轻飘飘对待消费者,部分原因或在于此。
消费者只有“退一赔三”的权利,却无法获得巨额赔偿,也造成了一个维权怪圈,即由于维权动力不足,许多消费者倾向于私下调解,或者干脆忍气吞声,反而变相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有专家就说了,“制假售假在我国久禁不绝、危害极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切实施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当前,我国有近14亿人口,其中4亿多中等收入人群,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结构显著升级,正从数量型消费向质量型消费转变。如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就必须向国际经验看齐,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提升食品安全质量,用最严格的监管理念,倒逼企业诚实守信。要知道,巨额赔偿的目的不仅是赔偿,而是要通过罚到痛处、罚到倾家荡产,让市场主体认识到监管是“动真格”,从而依法依规,积极应对。
与巨额赔偿相配套的另一项措施,是充分发挥好消委的作用,研究和推动巨额赔偿的集体诉讼。之前,即便要求“退一赔三”,也需消费者个人发起诉讼,可是消费者多而分散,精力也有限,很难组织起来。此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就应是个人维权的替代选择,其实施主体是消费者委员会,可发起集体诉讼,判决一经生效,就自动及于所有被侵权消费者,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让不法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何乐不为呢?(王庆峰)